第九屆青海省文學藝術獎 戲劇類評獎工作細則
根據《青海省文學藝術獎評獎辦法》,制定第九屆青海省文學藝術獎戲劇類評獎工作細則。
一、組織機構
第九屆青海省文學藝術獎戲劇類評獎工作在第九屆青海省文學藝術獎評獎工作協調機制統一領導下進行,分初評、終評兩個環節。初評工作由青海省戲劇家協會(以下簡稱“省劇協”)具體組織實施。省劇協依據《第九屆青海省文學藝術獎評獎辦法》規定,由省內戲劇界相關專家7人組成第九屆青海省文學藝術獎戲劇類初評組,初評組設組長1名,由全體評委推選產生。組長及評委正式名單由第九屆青海省文學藝術獎評獎工作協調機制審核批準后,開展戲劇類初評工作。終評工作由第九屆青海省文學藝術獎評審委員會負責。
二、參評對象與范圍
(一)凡在申報時限內,由青海省工作生活的專業、業余戲劇工作者個人或集體創作、公演的各類戲劇作品,或雖未上演但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刊物發表或正式出版的各類優秀戲劇作品均可申報參評。
(二)參評劇本為舞臺劇劇本,包括戲曲、話劇、歌劇、音樂劇、兒童劇等不同藝術形式的劇目劇本,符合《第九屆青海省文學藝術獎參評作品征集啟事》參評要求的作品,均可參評。
凡在申報時限內,創作、改編的由省內院團創排上演的各類大型舞臺劇劇本均可參評。改編作品須注明原作者姓名、原著名稱和發表刊物及刊期,并取得原作者的授權,隨劇本附上授權書。
(三)參評作品包括各大型戲劇作品和小戲、小品等。大型作品演出應不少于10場(次),小戲小品演出應不少于20場(次)方可申報。
(四)與外省(區、市)作者合作的戲劇作品,版權必須是我省戲劇院團的,須由我省作者或單位經合作者書面同意后方可申報。受我省戲劇院團邀請,為我省各院團創作并演出且版權屬我省院團的作品亦可申報。
三、申報方式及要求
申報作品時間及相關附件填寫要求依照《青海省第九屆文學藝術獎參評作品征集啟事》執行。具體報送作品要求如下:
(一)報送資料除《青海省第九屆文學藝術獎參評作品征集啟事》規定資料之外,附申報主體有效身份證件(jpg等常見圖片格式)1份。
(二)已排練上演的參評戲劇作品需附創作劇本7份、劇目演出錄像(U盤)7份,如有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需附發表刊物原件1份、復印件1份。
(三)參評作品雖未上演,但在省級以上公開刊物發表的作品,需附發表刊物原件1份,復印件1份、創作劇本7份。并對發表情況和是否進入排演情況進行說明。
(四)經過加工、改編的優秀戲劇作品申報參評時,需將原作品復印件和經過加工改編的戲劇作品各附7份。
(五)戲劇藝術專著需提供出版的書籍等7本,戲劇理論文章提供正式出版稿1本復印件7份。
(六)相關獲獎證書提供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
(七)所有紙質材料使用A4紙張尺寸規格。
(八)申報作品須填寫《承諾書》,《承諾書》須包含以下內容:
1.保證提交的作品是原創作品,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2.作品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識產權,包括他人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名譽權、肖像權等權益。如發生侵權行為,申報方自行承擔所有責任和損失。
3.承諾作品中的任何信息都是真實、準確、完整的,不存在虛假、失實或不完整的情形。如因提交的作品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法律責任都由申報方承擔。
四、評審流程
青海省文學藝術獎戲劇類獎項初評集中召開初評會議,評委集體(實名)打分,依據加分標準對符合加分條件的作品加分后,按分數由高到低取若干名報第九屆青海省文學藝術獎評獎工作協調機制辦公室。
五、附則
本細則由第九屆青海省文學藝術獎評獎工作協調機制批準執行,由第九屆青海省文學藝術獎戲劇類初評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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